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章程
作者: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年9月1日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章程

(定稿)

(2014年4月28日经第七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5月6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

序言

长征中心小学创办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名为公立真如初等小学堂。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学校改名为“真如区中心小学”。 1958年9月,长征人民公社成立,学校命名为“嘉定县长征中心小学”。1992年7月,

行政区变更,长征镇划入普陀区管辖,学校更名为“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施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打造优质教育资源点,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Changzheng Central Primary School,Putuo District,Shanghai;

学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吉镇路259号,邮政编码200333;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gscz.pte.sh.cn/。

第三条学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依照就近入学原则,保证适龄、本地段的小学生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数和班级数严格按照教育局核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坚持“情智和谐发展,成长与快乐同行”的办学理念,把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具有终身学习的兴趣、习惯和能力作为学校教育的最高追求。

第六条学校走内涵发展道路,将学校办成一所理念先进、管理高效、队伍精良、质量均衡、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市、区素质教育先进校。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是通过人格奠基、智慧启蒙和品德陶冶,融特色教育于学生素质养成之中,把学生培养成健康、品优、善思、能动的小公民。

健康: 身体健康,心理阳光,具备生命和谐发展的基础

品优: 诚信感恩,遵纪守法,具备现代小公民意识

善思: 勤于观察,乐于思考,具备质疑、探究的思维品质

能动: 热爱学习,乐于实践,具备小主人意识、团结合作的能力

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是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情趣高雅、结构合理、高效精干,适应素质教育和学校可持续发展要求,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九条学校追求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是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满足学生个体发展需求、符合全面均衡发展的质量。

第十条学校精神:合作共赢

学校校风:民主和谐务实求新

教师教风:基础实勇创新师德优

学生学风:健康品优善思能动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

学校的校标是由大写的C、Z两个字母组合而成,是长征首字母的缩写;外形如飘扬的红领巾,又似熊熊燃烧的火炬,象征着长征的学子继承先烈的遗志,不怕困难,勇往直前,争做可爱的长征人。

学校的校歌是朱洪编曲的《成长快乐》。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招收学生,对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并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普陀区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六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2. 组织起草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4.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5.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6.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7.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8.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9.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10.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三重一大”等校内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中共上海市长征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 学校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2.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以下职权:

1. 教职工代表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有关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设置副校长室、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人事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通过“精确定位、合理分工、细化责任、量化考核”的手段,使学校运作机制更具科学性、民主性、预见性,继续秉承学校合作共赢、“三理五促”的管理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良性的“家校协作”团队,给予家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价权”,增进家校沟通,促进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行政干部在执行校务会议决议时根据一定的权限享有行政指挥权、人事任用权、经费使用权、工作评价权。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2.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园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争取家长、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实行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1.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的常规管理工作,协助大队部组织和指导辅导员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问题研讨,帮助辅导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不断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

2. 教研组长负责贯彻落实学科教学工作计划,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主题式课例研修、进行学科教学管理,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促进组内教师专业发展;

3. 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课堂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落实课堂教学常规,不断提高本年级学科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充分发挥基础课、拓展课和探究课的整体功能,加强三类课程整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根据各阶段课程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所赋予的课程开发自主权,逐步形成发展学生个性爱好、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受学生欢迎的“七彩乐园,成长乐土”校本课程体系,通过课程内容的广泛性和教学模式的多元化,为学生多元发展构建最佳的成长空间;通过贯通校内外资源,为学生的知、情、意、行等各方面构建最佳的成长空间。

落实以校长为核心的学校课程领导小组,以学科组骨干教师为主的课程建设开发执行团队,推动学校课程的全面开展。

第二十九条根据社会发展趋势,以校为本,开展丰富的七彩校园活动,实施主体性德育。

1.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实施意见》、《国旗法》的有关要求;

2. 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思想。强化温馨班队建设,使班集体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学习乐园;

3.开展以“七彩乐园”为主题的体验式德育活动,丰富德育内容,拓展德育途径,创新德育方法;

4.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5. 秉承“家校齐携手,共育智慧才”的教育理念,建立家长护校志愿队,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形成互动共生的家校教育模式。

第三十条学校充分重视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满足学生主动发展需求的平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团队,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阵地。

学校社团以教师开设社团课、专业特长志愿者共同参与、学员自主报名和专业团队指定相结合、学校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操作。

学校教导处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工作,规范社团的组织申报、考核工作,重视过程性管理,确保社团活动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1.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和备课组组成的管理体制。坚持贯彻教研工作策略,加强“五环节”的教学流程监控,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导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3. 坚持随堂听课检查监督制度、集体备课制度、日常质量监控制度、教学展示评比制度、教研组评优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4.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占课或私自代课,调课必须通过教导处批准;

5. 加强对各专用室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6.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7. 学校辅导员、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每学期对教师教学状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探索“以情激趣,以趣导学”的研究,遵循教学规律,以夯实基础、激发潜能、培育个性为教学理念,以自主探究、点拨思维、做学相融为教学方针,聚焦情趣教学,探索规范有效的课堂教学途径,加强教学常规的精细化管理,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积极构建绿色、有效课堂,提升教育教学品质。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开设体育课和开展体锻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办一次校园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每年冬季期间,学校利用晨练对学生进行跳绳以及踢毽的训练,五年级的男生学会一套武术拳,确保每位学生学会一项体育运动项目。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全面禁烟。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美育节活动,并选出优秀选手参与吉尼斯评选,提升师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品味;

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科技节活动,促进学生崇尚科学,体验科技,提升创新能力。

第三十六条根据“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从师生需求出发,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

学校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于网络管理,则由网络专管员进行监控,保证网络的安全,如要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必须经网络管理员采编,审核后统一发布,力求监管措施有效。

学校制定计算机房管理制度,对于计算机房的使用采用登记的手续,做到使用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教育教学改革、服务于教师专业提升、服务于学校发展”的工作方向。以推进学校核心实验项目为工作中心,以求实求是、重过程、重实效为科研态度,紧密结合学校实际,从科研制度建设、科研网络建构、科研课题管理与推进、学术氛围营造、科研成果推广等方面,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依靠科研提高教师素质,依靠科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靠科研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

学校科研工作受学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困生可获得相应的助学金;(获得助学金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获得公正评价权)

4.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申诉诉讼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遵守小学生守则,规范言行,通过人格奠基、智慧启蒙和品德陶冶,努力成为健康、品优、善思、能动的小公民;

3.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遵循的教育法律责任

1.在教育考试中作弊,承担学校教育管理责任;

2.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3.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升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四条学校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特设立“学生奖学金”制。作为鼓励学业优秀、品格健全、注重兴趣、能成为广大同学学习榜样,综合素质高的学生,以此体现评价的综合性。奖学金设甲、乙、丙三等,并设立某一方面较为突出的单项奖,共四个不同级别。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每学期学生参与的校内、外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机构,成立大队中队小队,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培育组织意识。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少代会,各级各类少先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建立少代会提案制度,鼓励队员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七条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 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2.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在及时与监护人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5.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处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并告知申诉期限。

第七章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施行学校用人制度。

1.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2.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员工双方必须履行聘约,如有争议,先予以协商,无法协商解决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教师应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2.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学校施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根据《长征中心小学绩效工资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领取绩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市、区进修培训以及校自主发展修习项目,全面提高自身素养和工作幸福指数。

8. 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实绩向学校申报对应的激励项目,形成“融你、荣我”多元激励格局。

第五十一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有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履行教师聘约;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研修、论坛、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7.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二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坚持以人为本,以校本培训为载体,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立足校本培养与谋求自我发展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四条学校保证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规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同时享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队辅导员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队辅导员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隶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系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0万元。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用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到先审批后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辅导员和家长志愿者共同参与。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家长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校级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志愿者服务队。

建立良性的“家校互动”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之一。学校要给予家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价权”。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支持和帮助;

家长志愿者服务队共同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学生安全护卫工作,做到家校齐携手,共育智慧才。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以及专业人员办好家长学校,制定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特别是中队辅导员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亲身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靠长征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学校组建爱心助教服务队为阳光之家服务,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行政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校务会、行政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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